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關于保障性住房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通知,要求各地積極推進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實施綠色建筑行動,同時具備政府投資等4項條件的率先實施。
通知指出,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資或政府主導的項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實施綠色建筑行動,將保障性住房建設成為綠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適性,對在全社會推行綠色建筑具有示范效應。通知要求各地應充分認識保障性住房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重要性,把實施綠色建筑行動作為轉變住房發展方式、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質的重點內容,積極推進。
通知要求各地要本著經濟、適用、環保、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統一規劃,精心組織,分步實施。2014年起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市轄區范圍內的保障性住房,同時具備政府投資、2014年及以后新立項、集中興建且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租賃住房(含并軌后的廉租住房)4項條件的,應率先實施綠色建筑行動,至少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標準。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范圍。其他市、縣有序推進。
通知要求完善實施機制,在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時,應當明確提出實施綠色建筑行動的要求,并落實到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有綠色建筑相關內容,并將有關成本納入投資概預算;規劃部門應當就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指標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項目設計時,建設單位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設計內容。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投標時,要將相關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并在項目建設協議、合同中予以明確。
通知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對綠色保障性住房建設負總責。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和標準,按照《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試行)進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就項目是否落實綠色建筑設計相關要求進行審查,并在審查合格書中注明。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未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綠色保障性住房可認定為一星級綠色建筑,不再進行專門評價。未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還要求加強宣傳和指導。各地要加強對綠色保障性住房的宣傳,及時總結省會及計劃單列市綠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要通過多種方式對保障部門及承擔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培訓;要做好技術指導工作,各地可根據《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試行),研究制定本地區的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政策。(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