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復一年的春節前討薪高峰剛剛過去,農民工求職高峰又應聲而來,如何保障農民工工資不被拖欠?12日,省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明確,建設單位須向工程項目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方可獲得施工許可證。
工資不得拖到春節后
每到春節前就是農民工討薪高峰,而各式各樣的討薪方法層出不窮,某些老板們也使出渾身解數一拖再拖。《規定》中第六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余額部分在工資結算周期屆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但當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時,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結算周期跨春節的,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并足額支付。
要施工須先繳保證金
鑒于農民工大軍多工作于建筑領域中,而拖欠工資現象較普遍,《規定》明確,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應當在當地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項存入賬戶,并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銀行負責對資金用途進行監管。建筑單位應當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3%,向工程項目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期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劃存。建設領域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及時到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開戶銀行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與銀行簽訂工資委托發放協議,由銀行按月代用人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
已繳保證金的一紙證明則成為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憑證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開戶憑證,未按要求出具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工程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規定》中所指的建設領域,是從事建筑活動和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煤氣等工程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行業;非建設領域是指上述行業以外從事制造、加工、餐飲、服務、物流等活動的其他行業。
總承包企業也要擔責
如何確保層層轉包的工程中農民工拿到工資?《規定》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工程項目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履行監控義務,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和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因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相應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義務。
各相關部門責任細化
此外,《規定》還對各個相關部門進行責任分解,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門負責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行為,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鐵路、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何謂“農民工”?
何謂“農民工”呢?《規定》中指出,農民工是指本人戶口登記在農村,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適用此規定。(來源: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