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并印發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簡稱《辦法》),要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貫徹執行。
《辦法》明確,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之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區域、共用設施的承接查驗工作。
來源:中華建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