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充分發揮科技項目引導行業技術進步,提高創新能力的作用,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事業“十一五”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建設部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意見》等有關文件,我司起草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于9月2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司。
聯系人:朱樂 王建清
電話:58933282
傳真:58934530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充分發揮科技項目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提高創新能力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參照國家相關科技管理的規定,根據《建設部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意見》、《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組織實施和驗收管理。
第四條 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和國際科技合作等四類。科技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科技計劃的統一歸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重點發展技術領域,并具有較強的推廣和應用價值。
第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開展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跨地區跨行業協作的項目;鼓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領域、創新合作方式。
第八條 軟科學研究項目優先支持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研究的項目。
第九條 科研開發類項目優先支持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開發基礎,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顯著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研究項目。
第十條 科技示范工程類項目優先支持選用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的推廣技術,并為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示范工程項目。
項目選用的技術應優于現行的標準或滿足現行標準但采用的技術具有國內領先水平;選用的技術與產品應通過有關部門的論證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審定通過。
科技示范工程類項目中,屬于產業化平臺的項目應以引導行業實現新技術產業化為目標,以行業的優勢企業為載體,有相應的研發機構,研發的技術與產品應通過工程的實際應用。
第十一條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要有與國外合作機構的合作協議,且協議雙方應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申報國際科技合作類項目,不再單獨申報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項目。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年發布的申報科技計劃通知及申報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科技示范工程類項目一般應由建設或開發單位申報,或由建設、開發、施工總承包、施工、設計、示范技術的技術依托等單位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或開發單位同意后,由設計、施工總承包等單位聯合或其中一家單位申報。
第十四條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申報項目的審查審核、推薦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屬事業單位、直屬行業學(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可直接申報。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列入年度科技計劃予以發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列入科技計劃的項目,其項目申報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蓋章確認后,返還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存檔,并作為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考核依據。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年度科技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項目科技成果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直屬事業單位、直屬行業學(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計劃項目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問題。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相關機構負責有關類別項目的日常聯系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機構按照要求及時匯總總結項目執行情況,提交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分析提出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科技計劃和通過評審的項目申報書內容和要求,按工作進度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應提前提出申請,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逐級上報批準后,按新的計劃進度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和研究內容無實用價值,以及在實施過程中低水平重復的;
(二)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審查未通過的;
(三)項目依托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項目未能落實的;
(四)參加項目的骨干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示范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致使項目無法進行的;
(六)其他未按科技計劃項目要求及管理規定執行的。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結束后3個月內,由第一承擔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申請驗收應提交驗收申請書、研究報告等相關驗收文件,經相應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機構初審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部直屬事業單位、直屬行業學(協)會和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在項目完成后可直接將有關申請驗收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將組織專家或委托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應的受委托的機構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形式分為會議評審和函審兩種形式。項目驗收委員會一般由7-13名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凡具有下列情況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足85%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依據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劃和經審查通過的項目申報書,以及項目執行期間下達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驗收通過的項目,頒發驗收證書。
第三十條 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予頒發驗收證書,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名義掛牌或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宣傳。
第三十一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并經省級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經批準后按調整后的時間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辦理驗收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科技成果的管理規定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驗收要求的取消項目資格。
第三十四條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并未對延期情況提出理由說明的,取消項目資格,且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