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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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方森科技??????? 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對廉租住房是否能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今天明確表示,保障性住房可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根據規定,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就納稅人提出,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負責人稱,根據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就購買交強險時應該提供哪些資料給保險公司,該負責人答復說,對于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在購買交強險時,應當向保險機構出示稅務機關開具免稅證明。否則,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仍將代收代繳車船稅。(來源:法制日報? 蔡巖紅)